新乡市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认真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教育基金会章程》,使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新乡市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确保基金募集、保管、运用合法和安全,在此前提下,促进基金增值。
二、本会财务主管是理事长,并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负责。严禁会计、出纳混岗。会计和出纳可以聘任,但需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会的年度决算和预算均需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中途确需追加收支项目的,需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监事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下次理事会审议追认。四、本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日常财务核算业务。使用正规的票据,手续必须完备、真实。按规定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听取一次财务状况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五、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要认真执行本会《章程》规定程序,并充分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通过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字批准实行。正常办公经费: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经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批准;2000元以上者,经副秘书长初核,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长批准。
六、申购固定资产、预支现金、开出支票和办理报销,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应提供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名的合法票据,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七、经理事会授权,可根据本会《章程》和增值的原则,以利息就高的方法适时处理银行定期存款。委托理财、购买债券、对外投资等业务,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八、本会的一切财务活动需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规定编制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的会计报表,每季度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作财务收支报告;每年要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报送有关报表。
九、财务人员离岗时,要在财务主管的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理事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
二、理事会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中所列各项重大问题;
三、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理事会新做决定须经与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五、每次理事会后均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每次理事会前,秘书处要作好提供会议审议内容的材料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理事的意见。
七、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理事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监事列席会议。
二、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章程的修改(草案);
2、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计划(草案)
3、募资方案;
4、基金增值举措;
5、奖项或参与奖项的设置与撤销;
6、自行或参与的扶困或慰问项目的设置和撤销;
7、年度预算外重大开支项目的审定;
8、有关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的变动建议;
9、重大管理制度(包括本规则)的拟订或修改(草案);
10、其它由理事们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定内容适时报告理事长同意后,通知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长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有决议或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会议参加者同意方为有效。
五、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六、每次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经理事长审定后,发会议组成人员。
七、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时一并进行检查,凡不依本规则操作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秘书处工作制度
秘书处是本基金会的常设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有效规范秘书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为理事会工作当好“参谋”。
二、积极参加重大政治学习活动,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教育的宗旨,竭尽全力为捐资单位、个人和全市师生及教育工作者服务。
四、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凡是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个人不得随意表态。
五、注重形象,立正做人;文明礼貌,廉洁自律。
六、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人员会议,小结上月工作情况,部署下月工作任务。
七、注重信息收集和资料积累,建立、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及资金募集情况都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八、根据监事会主席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九、经常和省以及其他地市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保持联系,及时“互通情报”,并认真办好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简报》。
十、思想开拓进取,注重工作方法,争取成为创新、廉洁、高效的秘书处。
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种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各种会计帐薄、科目,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三、根据年度收支预算,控制资金使用;
四、负责填制和审核收支凭证,监督和抵制一切不符合财经政策和纪律的收支凭证;
五、及时整理财务凭证,每月认真清理好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帐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季末向秘书处报告本季财务收支情况;
六、建好会计凭证、帐薄表册、财务文件、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分月装订,年终建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七、会计人员调离或因故离职,应将经手会计凭证、帐册、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如实移交,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移交、接交等人均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八、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基金会有关财务情况,需抽查会计资料时,经秘书长同意后,会计人员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的财务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审核各份报销、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三、坚持原始凭证逐日登入记帐,并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数额,所有帐务必须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工整;
四、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必须与会计分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一切支票须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理好现金、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转借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更不得贪污挪用。如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则由出纳员负责。
六、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发展壮大教育基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
一、 开展社会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包括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各类物资和无形资产);
三、 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拨付的专项基金和资金;各有关部门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等。
四、 国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包括外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及各类物资等)。
第二条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凡捐赠给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的上述各项资金,均有本会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
我会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本会募集资金,并将按贡献给予解决交通费、补贴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捐赠者向本会的捐赠,将捐赠者载入捐赠名册,并安表彰奖励规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赠匾、立碑等。
二、 本会资金的使用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有偿使用资金不再此例。
三、 各类教育基金的增值部分,每年要有20%划入本金,以确保基金保值和增值。
四、 秘书处要定期公布捐赠者名单、数额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 要建立单独的会计、审计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运作。
一、 资金的运作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 可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投向由银行、财政或其他可靠组织担保并确保还本付息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部门,支持地方建设和校办产业,亦可举办有偿服务实体和企业等。
三、 可购买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资金托管;内部有偿使用。
四、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要单独编列基金会收支预算,年终编列决算表,向理事会及有关部门作出报告,接收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济合同程序执行。使用者需首先向本会提出申请使用意向和法定担保书,及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和本会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进行司法公证,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证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能履行合同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实现。
六、 秘书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结合决算编制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
本会对资金使用采取理事会集体表决制。资金使用的审核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且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相关决议的审议过程及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档案留存。
第六条 安排专职财会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对各类资金和物资进行管理,按月按季做出报表。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本会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七条 本会要聘请法律顾问,以维护本会在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按本会章程和制度办事。对挪用、损失、浪费资金和不按规定越权办理业务,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募集和使用资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捐资表彰奖励规定
为表彰奖励对我会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条款: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款者,数量不限多少,我会将按贡献大小给予相应表彰奖励,赠送纪念品,并定期在电视和报刊上公布名字。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捐款1—10万元者,由我会赠送光荣牌,颁发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者,由我会赠送光荣匾,颁发荣誉证书。
三、个人捐款100元以上者,由我会将名字载入捐资助学光荣册;捐款1万元以上者,我会将颁发光荣证;捐款1—5万元者,我会将赠送光荣牌,颁发荣誉证书;捐款5—10万元者,我会将赠送光荣匾,颁发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者,我会将为其立功德碑。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者,我会将赠送光荣匾,颁发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者,我会将为其立功德碑。
五、对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并可以以捐赠者名字命名,如“XXX教育基金”,“XXX特困生救助基金”,“XXX教师奖励基金”等。
六、对捐赠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外,我会将适当安排荣誉职务。
七、对为本会在募集资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我会将按资金数额给予适当的劳务费用和奖励。
八、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教师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模范班主任”。基本条件是: 1、市直及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且获得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2、市直及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且获得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
二、资助特困教师。基本条件是:市直及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和已离(退)休的教职工与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二条 奖励资助方法
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 和“模范班主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其奖项和名额由本基金会会同市教育局协商确定,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证书亦由两家统一制定和制作,并在证书和表彰通报上冠名。
对特困教师的资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助名单由本基金会会同市教育局协商确定。对接受资助的特困教师视其困难程度,一次性发放现金2000至5000元。
第三条 奖励资助程序
一、需要申请奖励或资助的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奖励资助申请表,
二、所在学校对申请资助的个人进行查证核实,初审合格后,根据分配名额在校内等额公示资助名单。
三、公示后无异议者,所在学校将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基金会。
四、本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奖励资助名单及金额,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将奖金或资助金送到申请人本人手中。
第四条 享受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应在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31日起实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资助贫困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
二、中等教育阶段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
三、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四、在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当年高考成绩上线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次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次600元 ;
二、高中及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次10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每人每次2000-4000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上是一次性的。
第五条 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申请:
一、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
二、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三、其他不合资助条件的。
第六条 贫困学生资助程序
一、需要申请资助的家庭贫困在校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资助申请表,
二、所在学校对申请资助的个人进行查证核实,初审合格后,根据分配名额在校内等额公示资助名单。
三、公示后无异议者,所在学校将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基金会。
四、本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的资助名单及金额,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将资助金送到申请人本人手中。
第七条 享受本基金会资助的学生名单,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享受本基金会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本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本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本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第十三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本基金会,因各种情况终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31日起实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对口资助贫困学生暂行办法
为规范捐资者对口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志愿捐款对口资助贫困学生的单位、个人,经过本基金会牵线搭桥的均纳入本办法范围。
二、对口资助的方式原则上是多年连续性的,但根据捐资者意愿可一次性资助,也可多次性资助,其资助年限由捐资者确定。
三、市教育基金会提供捐赠平台,为捐赠者和受助学生做好服务。协助捐资者确定受助对象和捐资方式。
四、捐赠人确定受捐人后,双方应签订协议。并由捐赠方承诺每年8月15日前将该年度捐赠金全额汇入市教育基金会帐户。
五、受助学生应承诺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力求德智体全面发展,每学期要向捐赠人汇报在校学习情况。如果受助学生在校期间违规违纪受到政纪法纪处分或因本人不刻苦努力,成绩不佳,被学校留级或退学者将终止资助。
六、市教育基金会尊重资助人的意愿,必要时利用宣传媒体报导捐赠方这种慈心善举,并在《新乡日报》和网上公布。
七、双方承诺的协议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教育基金会负责督促实施。
八、协议格式范本由基金会提供,供签约双方参考。
九、本规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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