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教育基金会关于设立企业(个人)冠名基金的意见
(试 行)
为拓宽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捐赠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设立以企业(单位)及个人名义建立专项使用的冠名基金,并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遵守章程规定。冠名基金的设立和实施须符合《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新乡市教育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
2、坚持统筹安排。考虑本会目前涉及的受助对象面广量大的实际,在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时应当突出重点、顾及全面,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3、尊重捐赠人意见。本会根据全市受助对象的需求,提出冠名基金设立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捐赠人意见后(捐赠人也可提出建议方案),本会与捐赠人联合签具冠名基金设立文件,并付诸实施。资金需求大的项目可多个捐赠人联合冠名。
4、保持相对稳定。冠名基金一般以一至三年为一期,到期后可延续或终止冠名。在冠名专项基金期间,如捐赠人遇特殊困难,无法履行冠名义务的,应提前半年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同意后停止该冠名专项基金,并通过相应渠道告知受助对象。
二、冠名条件
凡热心于教育事业、自愿向新乡市教育基金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的捐赠人,均可协议建立基金。冠名基金的捐赠人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统称为“新乡市教育基金会××(捐赠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三、冠名形式和额度
我会冠名基金采取定额捐赠的办法,即根据协议,捐赠人设立“冠名基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每年将定额资金捐赠给我会。
我会在收到捐赠人的捐款后,为捐赠人开具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根据《关于公布第四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57号)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捐赠人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四、冠名基金的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乡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及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规定,接受捐赠人的委托,新乡市教育基金会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遵照捐赠人的意见,双方共同约定所要资助的对象和方式或定向资助特定的群体。
冠名基金的资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会应当将当年资助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捐赠人,并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意见解释权属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