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综治领导责任制及扫黑除恶知识点
1、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三个原则:
①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法治保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
③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3、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的主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2)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保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投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注意向基层倾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公众安全感达到90%以上,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5)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领导、组织并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7)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4、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的安排部署,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2)结合自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3)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执行关系民生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防止决策不当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偏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4)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平安行业创建活动,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及主管领域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加强干部职工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5)加强对干部职工及服务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
(6)严格执行综治委工作制度,认真完成综治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事项,及时向综治委报送重大问题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
(7)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5、各级领导干部在综治上的责任:
(1)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2)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3)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6、综治领导责任制的相关制度:
(1)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2)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向同级综治委报告工作制度,重要情况即时报告,工作信息随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年底前报送。
(3)综治委委员应当严格落实委员述职制度,每年就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参与齐抓共管、指导本系统本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情况向同级综治委述职,述职采取全体会议述职或者送交书面述职报告等形式。
(4)下一级综治委应当于年底前向上一级综治委报告年度工作。
(5)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专项督查、暗访督查、巡视督查、半年和年度督查等。
(6)每年年底之前,各级综治委对本地部门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情况、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执行领导责任制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单位,其全体干部职工按工资供给渠道可增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7)各级综治委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考核评价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8)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9)领导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建档对象包括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本级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建档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年度内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情况、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及领导干部个人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奖惩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情况,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档次。
(1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考察、办理晋职晋级和综合性奖励,须征求同级综治部门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11)各级综治委应当定期不定期召开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情况以及评比表彰、查究有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等进行研究,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7、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2)区域性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阶段性刑事治安案件多发的;
(3)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4)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5)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6)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问题、严重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7)本地本单位发生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本地本单位没有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或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9)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9、关于通报的规定:8、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
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治部门对单位、地方进行的通报,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通报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被通报的地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综治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0、关于约谈的规定: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督促其于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下一级综治部门和本级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被约谈人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并每月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地方、单位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综治办检查验收。
11、关于挂牌督办的规定:
(1)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经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后挂牌督办,督促其于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2)挂牌督办期间,取消该地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3)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收到挂牌督办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每两个月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综治委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12、关于问责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
自2018年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14、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
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年遏制突出问题,营造人人喊打氛围!2019年攻克重点案件,提升群众安全感!2020年建立长效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16、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
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
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2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22、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①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强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②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③要下大力气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治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障。
23、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大扫除”,一定能“扫”出清风正气,“扫”出朗朗乾坤。
2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地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组织实施,狠抓落实,靠前指挥。
2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26、黑社会的性质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7、“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8、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9、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
(1)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
(2)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
(3)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黑恶犯罪分子摄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4)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30、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要求做到的“两个一律”: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3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组织部门的作用:
(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3)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3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33、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34、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35、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6、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37、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38、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39、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40、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41、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42、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43、2018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当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制定配套规定,健全体制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政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政法工作的领导,履行好职责。
会议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