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规范与条件】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 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顺应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办学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附件1),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各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含样本、数量、编号等)和发放(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业务指导关系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附件2),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其中,独立学院的办学许可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十、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技术标准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1.名称:填写民办学校全称。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填写学校全称外,还可以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简称。
2.地址:填写民办学校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有多个办学地址的,需逐一填写。
3.校长:填写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填写。以捐赠方式举办或无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空白或填写“无举办者”。
5.学校类型: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本科院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等)、高职(专科)院校、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6.办学内容: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类型、形式等,层次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主要指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等,类型包括普通、职业、成人,形式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7.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全称。
8.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月。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9.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10.编号:15位数,其中:
(1)第1位数为审批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3”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3)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第8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本科层次及以上教育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独立学院等;“1”为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含高职(专科)学校等;“2”为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3”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4”为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等;“5”为初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小学、成人小学等;“6”为学前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等;“7”为校外培训机构;“8”为其他,含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8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2”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二级(技师),“3”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4”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5”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
(4)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5)第15位数为民办学校法人类型: 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0”为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且尚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11.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标注“营利性”。
12.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