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教办保〔2022〕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河师大附中,市区各民办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校级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责任状,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有相对应部门并有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监管,要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监督与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学校、幼儿园要配备有专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是学校的正式人员,并具有较强责任心。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二、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学校食堂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并实行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6S”管理措施,加快构建长效机制。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已实施承包或托管经营的,在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必须一律收归学校统一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目前,已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学校,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转移,学校应完善合同,加强对托管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定期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或变相承包及托管经营、对食品安全疏于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需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学校采用校外供餐的,原则上应有学校食堂供餐,确需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要严格通过招投标程序,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等资质。要联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分工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四)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只允许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五)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法定代表人应是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第一责任人,即校长或园长。
(六)要把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售卖等过程的卫生关,尤其是要严把食品原料的采购关,实行定点采购,采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看食品流通许可证、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化验单和发票之类的购货凭证,建立台账,以便于溯源。食品及原料入库前要把好验收关,出库时要做好登记记录。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八)学校食堂要做到餐饮具每餐用后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标志分明。
(九)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十一)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食堂的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方可继续出售。
(十三)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每年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十四)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每学期不得少于20小时,做到有培训计划、有记录。
(十五)要加强学校饮用水及饮用水水源的防护和管理,学生饮用水及其他自备水源,应达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凡有自备水源的,每年必须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抽检一次。学校饮用水要有专人负责,饮用水设施做到定期消毒,同时有定期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
(十六)全面推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学校食堂经营不得擅自调价。根据市场物价动态情况,确需调价,必须经由校委会、师生及家长膳食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方可实施。
(十八)学校食堂经营费用支出,要根据属地和学校实际情况做到合理运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违规违纪使用。
(十九)要加强学生营养膳食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使学生饮食更科学、更安全、更有利于健康成长。
三、加强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和监督检查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自查制度,每周都要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联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
(三)各学校、幼儿园要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隐患事项逐条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
(四)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将严格追究校(园)长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罚。
四、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健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二)学校要明确有专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进行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隐瞒、谎报、缓报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乡市教育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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