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5年新乡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面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招生秩序,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依据《河南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做好幼小科学衔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招生工作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入园的原则。坚持以户籍和居住证为入学主要依据,免试就近入园。不得对幼儿进行入园前测试或变相测试。
2.坚持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全市统一部署,以县(市)、区为主管理,各幼儿园具体实施,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定、公平、便民、有序进行。
三、招生对象及要求
1.幼儿园招收年满3周岁(202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原则上幼儿园实行秋季一次性招生,确需春季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招收满3岁6个月的儿童入园。学期中间转园儿童,要严格控制入园年龄。
2.幼儿园应招收具有本县(市)、区户籍的幼儿,无本地户籍的须提供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本县(市)、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
3.引进人才随迁子女、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招生工作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招生简章》
幼儿园必须依法依规制定本园的《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幼儿园全称,办园性质(公办、集体街道办园、企业事业办园,民办营利性园、民办非营利园、民办普惠园等),主管部门,园址,招生对象及范围,招生层次及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名办法,录取办法及规则,监督措施,录取信息查询途径,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家长及社会须知的其他内容。《招生简章》须到幼儿园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审核并备案,《招生简章》中严禁使用与审批不一致的名称,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招生简章》未经审核备案的幼儿园不能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应及时在本园网站、公告栏公布和显著位置张贴。
(二)公布招生计划
幼儿园要根据本园条件和生源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基本办园标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数、班额),确保幼儿园保教活动正常开展。要严格按照大班不超过3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小班不超过25人控制班额。招生计划应于6月25日前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幼儿园不得超计划招生。
民办幼儿园经所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对外宣传并招生。
(三)明确招生时间
报名时间:7月10日前完成。招生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幼儿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天;招生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天。录取时间:7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确定。
(四)公开公平招生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文件要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单独编为“托育班”并安排专职托育老师负责管理,确保婴幼儿在园得到安全照护。
2.市、县(市、区)主城区优质公办幼儿园报名人数超过实际学位数的,应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电脑派位人数不低于招生人数的60%。
3.属于财政全供单位幼儿园,招生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
4.属于获得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乡镇(办事处)、街道(村)集体办的幼儿园,应公开向社会招生,主要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5.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举办的幼儿园,其招生除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入园外,剩余学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6.属于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招生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7.民办幼儿园招生实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的自主招生。
五、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
招生工作关系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部署安排幼儿园招生工作。要做好辖区幼儿园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严禁幼儿园无序竞争。各幼儿园必须将办园的公益性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将学前教育商业化。严禁幼儿园以“压价”“团购”“优惠”“赠送物品”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无序竞争,争夺生源。对于区域优质热点幼儿园要特别关注录取办法和规则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到辖区内学前融合教育试点幼儿园就读,按照《“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幼儿,按照建档立卡学生标准享受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
(二)依规实施收费,落实资助政策
幼儿园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和《新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53号),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许可备案,其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依法监管下实行自主定价,坚决抑制过高收费。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幼儿园以优惠、免收保教费等名义非法集资,避免幼儿园在收取高额保教费后闭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幼儿园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落实幼儿精准资助政策,确保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三)坚持立德树人,科学保教保育
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科学制定新学年工作计划。幼儿园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规范课程教学资源和课程监管。任何幼儿园不得开设或变相开设学前班。要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变相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按照《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豫卫妇社〔2012〕9号)要求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幼儿入园体检和传染病防控,确保幼儿和教职员工身体健康。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招生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在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同时要发布本辖区具有办园资质、具备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引导适龄幼儿到具有资质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坚决消除无证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学前教育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入园幼儿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具备办园条件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禁止招生。责任督学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监督。
(五)优质高效服务,确保招生安全
招生期间,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设立服务窗口和咨询电话,做好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工作;要把握好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协调解决好录取遗留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尽心尽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招生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廉洁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为家长、幼儿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4号